2016年4月,吴某、刘某向赵某借款15万元,并出具借据一份。借款到期后,吴某、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,经赵某多次催要未果,将二人起诉至法院。在该案审理过程中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约定由吴某、刘某分四期偿还赵某剩余借款本金10万元,如吴某、刘某未按协议履行,赵某可就剩余本金申请强制执行。调解书生效后,吴某二人按照约定偿还赵某借款本金6万元,剩余4万元迟迟未履行,赵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吴某、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,督促其尽快向申请执行人赵某履行还款义务。逾期,经执行干警多次督促,吴某二人仍未履行义务,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。执行干警在对吴某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时,依法将其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。
银行账户被冻结后,深感不便的被执行人吴某主动联系执行干警,要求与申请执行人赵某协商履行还款义务。最终,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由吴某一次性偿还赵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万元。
9月14日一早,被执行人吴某按约来到法院,亲手将5万元执行款交到申请执行人赵某手中,执行干警也依法将其银行账户解除冻结,该案案结事了。(淇滨区法院 王晓阳 供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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